中交四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中交四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72执1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交四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前进路163号。
法定代表人:关秋枫,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淑洲,北京市竞天公诚(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梓健,北京市竞天公诚(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6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申请执行人中交四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定期租船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民终921、9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执行系统总对总查询,以及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现场调查,除了冻结被执行人***网络资金、银行账号及其持有的青岛齐福航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718030-3)3.75%股权、老船长企业集团(青岛)有限公司的股权500万元(诉中财产保全),查封其车牌号为闽A9××**的车辆,划拨其银行存款84210.26元外,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扣缴申请执行费75045元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债权总额9529040.49元,实现债权9165.26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限制其出境。2021年10月12日,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相关执行情况并完成终本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尹忠烈
审判员  付俊洋
审判员  黄耀新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蔡锡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