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四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中交四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72执恢1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交四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前进路163号。
法定代表人:关秋枫,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淑洲,北京市竞天公诚(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梓健,北京市竞天公诚(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6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被执行人:青岛老船长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长江中路216号城市桂冠2304室。
法定代表人:陈爱珠,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中交四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老船长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船长公司)定期租船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民终921、9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以增加老船长公司为被执行人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080,163.96元。首次执行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被执行人的相关开户银行及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工商、船舶、保险等部门调查,以及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现场调查,除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持有的青岛华彬天星通用航空有限公司50%股权,继续限制老船长公司所属“福运217”轮进行转让、抵押、光船租赁等权属处分,并档案查封其所属车牌号为鲁BV××**的车辆,冻结其持有的山东福运海洋科技有限公司1.68732%股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以可能无处置价值为由向本院递交了不处置被执行人财产的申请。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未清偿。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老船长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2022年8月26日,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并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尹忠烈
审判员  赵黎明
审判员  常维平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钦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