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72民特375号
申请人:中交四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前进路1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4324950。
法定代表人:关秋枫,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淑洲,北京市竞天公诚(广州)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梓健,北京市竞天公诚(广州)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中交四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因青岛老船长航运有限公司未支付其所有的“粤工拖40”船舶租金产生的相关债权9,556,637元及利息和相关诉讼费用,于2021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在青岛老船长航运有限公司所有的“福运226”轮的拍卖中予以登记,并提供了民事判决书、裁判文书生效证明、民事裁定书和本息计算表等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海事法院裁定强制拍卖船舶的公告发布后,债权人应当在公告期间,就与被拍卖船舶有关的债权进行登记。申请人申请登记的债权为申请人与青岛老船长航运有限公司在履行申请人所有的“粤工拖40”船舶定期租船合同中产生的租金及相关债权,与本院拍卖的青岛老船长航运有限公司所有的“福运226”轮无关,其申请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中交四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债权登记的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雪莲
审 判 员 李 华
审 判 员 王妍娥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孙妙宣
书 记 员 曾千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