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圣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伊犁香枫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四川圣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兵0402财保49号 申请人:伊犁香枫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察布查尔县六十九团哈海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信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信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圣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石桥铺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7栋2单元4楼2-40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伊犁香枫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圣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九支行开户的账号为5105********的账户中银行存款1000000元。申请人伊犁香枫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伊犁香枫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圣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九支行开户的账号为5105********的账户中银行存款1000000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申请人伊犁香枫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伊犁香枫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伊犁香枫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