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中国)有限公司与成都联合一百超市有限公司、成都联合一百超市有限公司大面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民初583号
原告:***(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江南八号工业区***集团中心。
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联合一百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工业园区锦华路三段**号*号楼*座**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成都联合一百超市有限公司大面购物中心。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八一大路**号。
负责人:***。
原告***(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联合一百超市有限公司、成都联合一百超市有限公司大面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1日立案。原告***(中国)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联合一百超市有限公司、成都联合一百超市有限公司大面购物中心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代小晞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