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305执保1043号
申请人:山东科宇水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齐鲁化学工业区纬六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735774576C。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高密市昌安大道北首东侧(金马管业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57884556244。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科宇水处理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山东***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科宇水处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日向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山东科宇水处理有限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不得超过1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2年,对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3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或扣押、冻结)。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