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5财保1312号
申请人:***,男,198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经济开发区。
被申请人:山东科宇水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区齐鲁化学工业区纬六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0日向淄博市临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科宇水处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207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2022年11月17日淄博市临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科宇水处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207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不得超过1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2年,对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3年)。
案件申请费547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