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6民初441号
原告:田某某,女,200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安徽省枞阳县。
被告:武汉某某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某某,上海某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某。
被告:湖北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占某某、刘某某,公司法务。
被告:张某某,男,200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某,女,系张某某之母,198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
原告田某某与被告武汉某某酒店有限公司、湖北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田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