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91民初491号
原告:湖北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被告:***,女,197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
原告湖北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湖北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湖北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