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91民初4618号
原告:湖北腾飞人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201M地块华中智谷项目二期办公室7-8层1、2、3、4、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
原告湖北腾飞人才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湖北腾飞人才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腾飞人才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腾飞人才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湖北腾飞人才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