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91民初7290号
原告:***,男,198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
被告:某某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
负责人:***,该街道办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与被告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被告某某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事处)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并变更请求为:1.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10月14日的防疫补贴31800元;2.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加班费42946.25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被告街道办事处安排原告***参加防疫工作,负责境外点返汉人员集中医学观察管理工作,出勤共计318天,根据人社部《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等文件,两被告需向原告***支付防疫补贴31800元;工作期间,原告***多次被安排在周末、节假日加班,两被告需支付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0月14日周末、节假日加班工资42946.25元。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某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后被派遣至被告街道办事处工作期间,被告街道办事处安排原告***从事防疫工作。原告***认为防疫期间存在每个工作个24小时在岗、节假日及休息日加班,防疫补贴未足额发放,仅发放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期间的补贴32300元,遂要求发放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10月14日期间的防疫补贴和加班费。原告***主张的防疫补贴和加班费均是基于政府疫情防控需要被被告街道办事处安排从事疫情防控工作期间的待遇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并不属于原告***与被告某某公司劳动合同产生的劳动争议,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加3份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