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腾飞人才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腾飞人才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鄂0191民初1525号 原告:湖北腾飞人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201M地块华中智谷项目二期A1办公楼7-8层1、2、3、4、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建祥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建祥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武昌区。 被告:***铁旅服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在武汉市武昌区武南三村六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湖北腾飞人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飞公司)与被告**、被告***铁旅服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传媒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腾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被告传媒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腾飞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向被告**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5836.80元由原告腾飞公司与被告传媒公司连带支付。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21年10月15日经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于2021年12月24日经武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为致残等级十级。被告**受被告传媒公司管理,被告传媒公司依法对被告**负有用工单位的安全义务,被告传媒公司未尽到安全义务应承担向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连带责任。 被告**辩称,认可原告腾飞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传媒公司辩称,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由原告腾飞公司承担,被告传媒公司是用工单位,对被告**的工伤事件无过错,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双方劳务派遣协议对此无约定。 本院查明:2021年1月1日,原告腾飞公司与被告传媒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约定:原告腾飞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0月31日止根据本协议派遣劳动者到被告传媒公司下属动车分公司和武汉餐营分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餐服员、物流配送员、餐饮制作员,被告传媒公司向原告腾飞公司支付劳务派遣费用,被派遣劳动者在被告传媒公司工作期间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由原告腾飞公司负责依法申请工伤认定、承担工伤保险等责任,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协商达成一致的,双方约定采取向劳动用工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等。2021年1月16日,被告**入职原告腾飞公司,并被派遣至被告传媒公司工作。2021年7月3日,被告**在被告传媒公司加工间将菜放入切菜机时,右手不慎滑入切菜机内受伤。2021年10月15日,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武人社工险决字(2021)第090609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被告**受伤为工伤。2021年12月24日,武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结字(2021)4099号武汉市职工工伤与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认定被告**致残等级为十级。2022年2月9日,被告**从原告腾飞公司办理离职。被告**向武汉市武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原告腾飞公司与被告传媒公司共同支付其工伤就业补助金40779.52元。该委经过审理后,于2022年12月25日作出昌劳人仲裁字[2023]143号仲裁裁决:原告腾飞公司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5836.80元;驳回被告**其他仲裁请求。原告腾飞公司不服法定期间诉至本院,请求依诉予判。 本院认为,原告腾飞公司系、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与被告**之间系劳动关系,被告传媒公司系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被告**在为被告传媒公司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并被认定为工伤,被告**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主张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被告**认可了由原告腾飞公司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35836.80元的裁决结果,并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视为认可被告传媒公司无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现原告腾飞公司仅就被告传媒公司与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提起诉讼,首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属于由原告腾飞公司支付的费用,其次原告腾飞公司与被告传媒公司在《劳务派遣协议》中已明确约定了所有因该合同引起的争议采取向劳动用工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方式解决,原告腾飞公司在本案中关于被告传媒公司与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湖北腾飞人才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5836.80元; 二、驳回原告湖北腾飞人才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湖北腾飞人才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加3份提交副本,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