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8民初9251号
原告(反诉被告):陕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含光北路3号怡兰星空2幢1**6层10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092775726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北京市普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刘*强,北京市普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反诉原告):重庆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东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18847M。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第三人:北京云锦汇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6号12层1209-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MA01P00E9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陕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诉被告重庆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中烟公司)及第三人北京云锦汇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锦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中烟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起反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可能涉及知识产权相关权利内容,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经征询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由本院依照职权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