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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8民初9251号 原告(反诉被告):陕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含光北路3号怡兰星空2幢1**6层10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092775726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北京市普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刘*强,北京市普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反诉原告):重庆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东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18847M。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第三人:北京云锦汇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6号12层1209-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MA01P00E9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陕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诉被告重庆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中烟公司)及第三人北京云锦汇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锦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中烟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起反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可能涉及知识产权相关权利内容,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经征询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由本院依照职权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