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紫欣成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新疆紫欣成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新0104民初5881号 原告:***,男,1970年4月2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 被告:新疆紫欣成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鲤鱼山南路1050号环球港5幢9层9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6年8月2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 原告***与被告新疆紫欣成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264.3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因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现退回原告2214.39元,其余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本院收取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汪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