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新0104民初6386号
原告:***,男,1970年4月2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
原告:***,女,1973年2月1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
被告:新疆紫欣成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鲤鱼山南路1050号环球港5幢9层902。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6年8月2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
原告***、原告***与被告新疆紫欣成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264.3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因二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现退回二原告2214.39元,其余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本院收取的案件受理费由二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