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1022民初695号
原告:湖北华星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某,住河南省内乡县。
被告:内乡县百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住河南省南阳市。
原告湖北华星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薛某、内乡县百通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1日立案后,原告湖北华星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华星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湖北华星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