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华星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临清市圣诺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湖北华星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581执保1773号 申请人:临清市圣诺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新华办事处北关街1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81MA3CC3K55W。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湖北华星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市辖区交通大道5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00MA48YTF60J。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临清市圣诺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诉湖北华星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名下8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名下8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