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581民初5151号
原告:临清市圣诺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新华办事处北关街12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君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华星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交通大道506号(北郊星光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临清市圣诺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华星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临清市圣诺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清市圣诺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清市圣诺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13元,保全费820元,以上共计1533元,由临清市圣诺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