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华星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湖北华星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内乡县百通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10民终3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代表人:***,该支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支公司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华星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北郊星光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乡县百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XX乡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7年4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XX乡县。 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华星汽车制造有限公司、XX乡县百通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2022)陕1022民初15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2023年7月7日,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