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1303民初179号
原告随州市荣达气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03090551999K,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青年西路9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华星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00MA48YTF60J,住所地:随州市交通大道506号(北郊星光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原告随州市荣达气体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华星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4日立案后,原告随州市荣达气体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随州市荣达气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随州市荣达气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随州市荣达气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乔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