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4民初992号之一
申请人:博山区城东街道三元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博山区土门头路九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370304B47634246U。
法定代表人:栾胜杰,主任。
被申请人:山东三沅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山区土门头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164280862B。
法定代表人:潘春芳。
申请人博山区城东街道三元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申请人山东三沅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作出(2021)鲁0304民初992民事裁定,依法对被申请人山东三沅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博山区城东街道三元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21年4月22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三沅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博山区城东街道三元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三沅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徐 雪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聂元元
书 记 员 李雪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