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4民初992号
申请人:博山区城东街道三元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博山区土门头路九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370304B47634246U。
法定代表人:栾胜杰,主任。
被申请人:山东三沅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山区土门头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164280862B。
法定代表人:潘春芳。
申请人博山区城东街道三元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申请人山东三沅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博山区城东街道三元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三沅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博山区城东街道三元社区居民委员会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博山区城东街道三元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本案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三沅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000元,如不足本额,只准存入,不准付出,直达本额为止。
二、如无银行存款或存款不足,则查封被申请人山东三沅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320元,由申请人博山区城东街道三元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迎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王 丹
书 记 员 蒋玉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