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2民初22019号
原告:**。
被告:陕西铁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阳阳。
原告**与被告陕西铁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因原告**与被告陕西铁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故于当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 元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 晨
书 记 员 罗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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