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16财保70号
申请人:西安莱锐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滦镇街办新一村二组天然气门站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MAB100MC6Y。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豫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阅达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阅达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纬二十四路大仁新苑11幢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MAC9UD4E6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莱锐公司于2024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74814.47元。
申请人莱锐公司于2024年3月13日提供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本院向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核查后,该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为真实有效,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自愿承担本诉讼中相关担保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莱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西安阅达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区樱花北路支行2615××××9135账户内的共计174814.47元资金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2个月。
保全申请费1394.07元,由申请人莱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