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亚凯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联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内0304民初1114号
原告******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苏联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一案,本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该案不适宜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通知原告于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并告知其逾期交纳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在交费期间内,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400元,退还原告******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3200元。
审判长 李 健 人民陪审员 刘永玲 人民陪审员 粱 彦
书记员 傅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