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702民初2820号
原告:毕某,男,1964年3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汉古尔河镇直。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通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甲,男,1975年7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乙,男,197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团结镇常胜村一组。与被代理人系兄弟关系。
被告:内蒙古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
法定代表人:邢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海拉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海拉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呼伦贝尔某委员会,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河西新区。
负责人:鄢某,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典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毕某与被告、内蒙古某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9日立案。原告毕某于202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毕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毕某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