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富益谦电力能源有限公司

江苏省如高高压电器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富益谦电力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105民初3345号
原告:江苏省如高高压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陈邦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彬娟,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电力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王金虎。
原告江苏省如高高压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电力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省如高高压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2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江苏省如高高压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甄明旺
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