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通用赛诺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通用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2民初7293号 原告:上海通用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满族,1967年11月2日出生,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通用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原告上海通用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被告已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通用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45.6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72.81元,由原告上海通用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雅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