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2民初7293号
原告:上海通用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满族,1967年11月2日出生,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通用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原告上海通用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被告已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通用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45.6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72.81元,由原告上海通用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雅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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