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甘0102民初20412号
原告:甘肃华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秦安路105号亚盛大厦东塔14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华盛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广武门街道秦安路105号亚盛大厦东楼14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女,汉族,1984年3月31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甘肃华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华盛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公司决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2023年2月23日,原告甘肃华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甘肃华盛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华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甘肃华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