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391民初2956号
原告:山东***测控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青龙山路**仪器仪表产业园**厂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果里镇黄山路**创智谷******iv>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70年2月2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测控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高新正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测控系统有限公司于二○二一年十一月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测控系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测控系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0元、保全费650元,共计1310元,由原告山东***测控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