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1022民初3177号
原告:***,男,1977年8月1日出生,湖北省咸丰县人。
被告:***,男,1987年3月3日出生,湖北省咸丰县人。
被告:甘肃路桥第四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工林路8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甘肃路桥第四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