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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甘肃路桥第四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1022民初3177号 原告:***,男,1977年8月1日出生,湖北省咸丰县人。 被告:***,男,1987年3月3日出生,湖北省咸丰县人。 被告:甘肃路桥第四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工林路8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甘肃路桥第四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