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夏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3027民初210号
原告:甘肃路桥第四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712761780R,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工林路81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92年1月23日出生。
被告:**,男,地址:甘肃省宕昌县。
原告甘肃路桥第四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立案登记后,原告甘肃路桥第四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9月22日以与被告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甘肃路桥第四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达成调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路桥第四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甘肃路桥第四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