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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北京高度国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京0112民初37551号 原告:***,男,1979年9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高度国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大孙各庄镇府前东街9号-27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北京高度国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职员,住该公司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2年2月2日出生,汉族,北京高度国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职员,住该公司宿舍。 原告***(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北京高度国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装饰装修合同;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工程款234788元、材料款50000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46957.6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12月28日签订了《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为原告承租的位于北京市通州区金融街的房屋进行装修,工期120天。原告先后向被告支付了首期工程款234788元及材料款50000元,但被告至今既未进场施工,也未购置材料。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工期约定,故诉请解除合同,退还款项并承担违约责任。上述合同因仲裁机构约定不明确,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故诉至本院。 被告辩称:同意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针对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后,被告确实收取了原告的交纳的材料费及工程款,也确实没有进场进行施工,但导致合同无法实际履行的根本原因在原告,被告不同意全额退还工程款,扣除违约金后同意退还原告工程款167830.4元,同意全额退还原告提交的材料款5万元。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根据合同约定及建筑法的相关规定,原告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许可证,但自双方签订合同到开庭之日,原告一直未向我公司提供施工许可证,因原告过错导致被告无法施工,原告应该承担单方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另,2017年1月,原告在我公司举办的元旦返现活动中取得了2万元的折扣,奖金2万元已经被原告领走,原告应把这2万元退还给被告,被告认为应该从原告交纳的工程款中扣除2万元。原告的第三项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因原告承租的房屋有一部分是违法建筑,导致原告作为建设方不能按照国家规定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许可,被告无法进场装修,故不同意支付原告违约金。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2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编号为1xx的《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发包方(甲方)为原告,承包方(乙方)为被告。施工合同第一条约定:工程施工地点为金融街园中园,工程装饰装修面积800㎡,工程户型独栋,工程承包采取乙方包工、包部分材料,甲方供应其余部分材料(附件一、二),本合同工程期限120天(以实际工作日来计算),开工日期未明确约定,本合同工程造价(人民币)469 576元;第四条甲方义务4.4约定,甲方要办理物业部门开工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第五条乙方义务5.1约定,施工中乙方应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施工规范,质量标准、安全操作规程、防火规定,安全、保质、按期完成本合同约定的义务;第十二条违约责任12.2约定,一方因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最终责任由责任方承担;第十二条违约责任12.3约定,一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并由责任方承担因合同解除而造成的损失。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陆续向被告缴纳工程款234788元、材料费5万元。2017年1月5日,被告为原告开具数额为234 788元的收据,2017年10月14日被告为原告开具数额为50000元的收据。被告未进场施工。 庭审中,原告向法庭提交《高度国际设计协议》(以下简称设计协议)及收据、涉案房屋产权证明,设计协议显示甲方为北京协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执公司),乙方为北京市高度国际工程装饰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度设计公司),原告主张其为协执公司的法人,设计协议上的甲方即代表原告;双方签订设计协议时,被告公司名称为高度设计公司,后签订施工合同时变更为现名称,设计协议上的高度设计公司即为本案被告,该设计协议针对的即为涉诉房屋。被告对设计协议及收据的真实性表示认可,设计协议针对的即为涉诉房屋,高度设计公司是其关联公司,案外人***作为其公司的设计师可以代表公司与原告签订设计协议。被告同时向法庭提交奖金领取单一张,以证明原告在砸金蛋活动中获取的2万元奖金已由原告委托***代原告领取,应该从工程款中抵扣。原告对此不予认可,原告主张其提交的收据显示原告向高度设计公司缴纳设计费2万元,而设计协议约定的设计费用为4万元,砸金蛋的2万元奖金已经抵扣为设计费,故在原告已经向被告缴纳的工程款234788元中,并不包括砸金蛋的奖金2万元。被告对房屋产权证明真实性予以认可,同时主张产权证明记载该房屋产权用途为办公,房屋建筑面积为576.07㎡,原告需依据建筑法的相关规定办理机场施工的相关许可手续,因原告承租的房屋存在违建,原告无法办理施工手续,该小区物业公司也不同意被告进驻小区进行施工,这才是被告无法进场施工的主要原因,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存在过错,但并未对物业公司不准被告进场施工的主张提供相关证据。原告对被告的主张不予认可,原告主张双方先签订设计协议,后签订施工合同。原告在与被告签订施工合同时已经如实告知被告,涉诉房屋存在部分违章建筑的事实,被告答复其在该园区已经施工多次,可以帮助原告顺利完成施工,但就被告的保证原告未提交相关证据。 上述事实,有施工合同、设计协议、产权证明、收据、奖金领取单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原、被告签订的《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双方均应按照协议内容履行各自义务。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均要求解除施工合同,故对原告要求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的诉请,本院不持异议。本案原告已依约支付全部工程款及材料费,被告未进场进行装修,怠于履行合同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工程款234788元、材料费50000元的诉请,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施工面积为800平方米,与原告房屋产权证标注的576.07平方米不符,被告主张确因上述原因无法进场施工,被告亦无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但原告对此亦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46957.6元的诉请,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主张应从工程款中扣除违约金及2万元奖金的辩解意见,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收到2万元奖金,故对其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北京高度国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8日签订的《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二、被告北京高度国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工程款234788元、材料款50000元,共计284788元,于本判决生效起七日内执行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38元,原告***负担486.97元(已交纳),被告北京高度国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651.0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