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0民终14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高度国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大孙各庄镇前东街9号-27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和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高度国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冀1028民初23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应依施工合同及补充条款的规定,确定违约方,明确双方责任。一审法院应在查清上述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冀1028民初239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高度国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