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京0113民初21488号
原告***,女,198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崇文区居民。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高度国际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大孙各庄镇府前东街9号-27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005LBG2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92年2月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汝南县。
原告***诉被告北京高度国际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度国际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高度国际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退还设计费10000元;2.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三倍设计费用的赔偿3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和被告于2018年2月25日签订《设计协议》一份,《设计协议》约定:一、甲方委托乙方设计下列工程项目(项目与任务)项目名称:北京市房山区五矿铭品16#-4-201。三、设计费用标准:取费标准为10000元/套。四、设计费计费及支付方式:本项目设计费总额1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圆整。七、乙方权利义务:3、主创设计师应提供以下图纸:(1)平面图(2天画图)(3)水电图(4)主要立面图(5)主要节点图(6)拆改图等整套施工图(7)主要空间室内效果图。4、由甲乙双方商议后修改方案直至甲方满意。《设计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于2018年2月25日通过微信支付给10000元设计费用,从签订《设计协议》至原告起诉期间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被告依约为设计并提供图纸,但被告总是推托,被告至今也没有为原告设计出让原告满意的图纸,更不用说向原告交付设计图纸了,被告说如果想要图纸还需要再向其缴纳10000元设计费用,或者和其签订装修合同,要么退给原告5000元完事。原告到起诉时都没有拿到被告承诺的让原告满意的各项设计图,原告怎么敢和被告签订装修合同?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法》相关规定,被告收取原告的设计费用后不向原告提供图纸,要求原告和其签订装修合同,才给原告设计图纸,被告的行为就是对原告的欺诈。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法》第五十五条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起诉至人民法院,恳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高度国际公司辩称:答辩人就原告***与答辩人合同纠纷一案的基本意见是:答辩人已按《高度国际设计协议》(以下简称“原合同”)约定完成设计工作,答辩人更无需赔偿任何费用。本案中原告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具体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已完成全部合同义务
(一)答辩人已完成图纸设计工作
答辩人在与被答辩人签订《设计协议》前,已与被答辩人进行两次沟通,并前往被答辩人房屋处进行房屋测量,绘制原始结构图尺寸图,并根据被答辩人设计意向绘制墙体拆改图、墙体定位图、平面布置图。最终被答辩人才选择与答辩人签约,委托答辩人负责其室内装饰设计工作,即答辩人在签约前就已经开始提供设计服务。后续答辩人组织员工加班赶制CAD图纸以及3D渲染效果图。
设计工作分为CAD图纸制作阶段和3D效果图渲染阶段,只有在CAD图纸定稿后,才能在平面图纸基础上渲染3D效果图。本案中CAD设计图纸经被答辩人完全确认后,答辩人开始根据CAD图纸渲染效果图。《设计协议》本约定答辩人只需提供效果图三张,期间因被答辩人要求修改,答辩人额外制作了七张效果图,额外产生了设计成本。
(二)被答辩人应承担答辩人设计工作费用
根据上述答辩意见可知,答辩人已充分履行已方合同义务。除人员成本、CAD设计图纸以外,答辩人额外产生了数千元的图纸渲染费用。这些费用均是因被答辩人的设计工作产生的,因此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退还全部设计费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
答辩人认为:设计工作各阶段工作分为前后数个阶段,只有在前一阶段工作完成后,后一阶段工作才能展开。本案中平面图纸早己完成,之后答辩人多次与被答辩人确认效果图等事宜,更是说明答辩人早已按照被答要求完成了全部设计工作。在此基础上答辩人产生了大量设计工作成本,被答辩人完全无视答辩人的劳动成果,用消费者主体地位,要求答辩人返还全部设计费用的请求无事实依据,应予驳回。
二、答辩人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费用
本案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三倍赔偿的情形。本案中答辩人在提供设计服务中从无任何“捏造事实、隐瞒真相”的情况,答辩人是一家具备建筑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履行设计义务过程中积极与被答辩人进行沟通确认,提供的文件、图纸、照片足以证明答辩人早已履行完毕设计工作。从无任何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因此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承担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无任何事实、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本案中双方在签约时早已确认:被答辩人后续将继续委托答辩人进行装饰施工,因此答辩人给予被答辩人设计费优惠,仅收取一万元设计费。因此《设计协议》第8条第1款才会约定“图纸所有权归属乙方,如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前甲方需拿走设计方案,需另签设计协议”。被答辩人在已经享受大额设计费优惠的情况下,单方要求被答辩人提前交付全部设计图纸的要求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所述,答辩人已积极履行全部设计工作,现被答辩人要求原告退还全部设计费用,并要求答辩人承担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无事实、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高度国际公司原名称为:北京高度国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北京高度国际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2018年2月25日,甲方***、乙方高度国际公司签订《高度国际设计协议》,协议部分条款如下:
三、设计费用标准:10000元/套。该处原为元/平米(按建筑面积),“10000”为手写,“平米”二字被划去,并书写“套”字。
四、设计费及支付方式:本项目设计费总额10000元(“10000”为手写),大写人民币壹万圆整(“人民币壹万圆”为手写)。
五、设计团队及通讯方式:主创设计师:***(电话略)、设计师助理***(电话略)。
六、甲方权利与义务:
1.提供项目设计所需的任何信息和资料。
2.及时对乙方的设计方案提出修改意见。
3.在任何阶段,甲方有权向设计部经理提出更换设计师。
4.甲方在服务满意的情况下,可为乙方推荐客户,作为对乙方工作的支持。
七、乙方权利与义务:
1.主创设计师准确细致的测量项目现场,并对现场进行拍照;
2.主创设计师应按照约定时间为客户提供相应设计方案,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调整,必须告知客户,并得到客户同意方可调整。
3.主创设计师应提供以下图纸:
(1)平面图(2)天花图(3)水电位图(4)主要立面图(5)主要节点图(6)拆改图等整套施工图纸(7)主要空间室内效果图:别墅5张,公寓3张。特殊空间由主案设计师提出申请,增加效果图张数;
4.由甲、乙双方商议后修改方案直至甲方满意;
5.主创设计师应亲自组织并协调相关配套产品的方案及施工,如中央空调、软水系统、新风系统、智能化系统、橱柜、园林等;
6.主创设计师需要跟踪到该项目施工完成,并协调好与工程相关所有产品的顺利完成。
八、其他约定:
1.图纸所有权归乙方,如在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前甲方需要拿走设计方案,需另签设计协议。
2.工程竣工后,甲方允许乙方拍摄家居照片,乙方赠送甲方一套完整的竣工图。
3.如因不可抗力造成协议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4.如因意外情况而发生员工调动的或者客户对方案不满意,经公司核实后将安排其他同等级别或更高级别的设计师为甲方服务。
5.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6.此协议有效期为壹年。
7.即开工之日起,则视为客户认同***设计师的设计方案。
九、主材配饰设计师责任(略)。
十、本协议一经签订设计费不予退还(该条款为黑体,与其他条款标题字体相同,与其他条款内容字体不同)。
高度国际公司收到***支付的1万元。
高度国际公司设计师***与***微信沟通过程中,曾向***发送渲染图。微信聊天记录中有如下内容:
***:效果图没签施工还发不了,只能我拿过去给您看。
***:一万块钱买不了图呀?施工既然跟设计分开算,就不能捆绑吧?那也就是我施工必须找你家?不找就连图都没有么?这不合理吧?
***:如果单纯做设计就不是这么来算设计费了。
***:单纯做设计,什么价格?
***:那就按平米来算了,再说现在设计做出来也是要给您看的,只是图纸所有权属于我们公司,施工这块也是正常做,价格质量您在我们公司也做过,这应该不是问题!如果单纯做设计那就是200元一平米来算!这个也是公司制度,您先看看设计再说吧!我觉得保证质量的情况下,不让您多花钱,这对您不也挺好的吗?
双方存在的分歧有:
1.高度国际公司是否完成设计并交付设计成果。***表示,其一直催促高度国际公司提供相应图纸,但截至起诉之日并未收到图纸。高度国际公司表示,其已完成了设计图纸的工作,且与***进行效果图确认,已向***出示图纸,但未将图纸交付给***,理由是若其提供了图纸,则***可以选择他人施工。
2.高度国际公司是否存在欺诈,是否应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进行三倍赔偿。***主张,其签订协议的目的是为了得到设计图纸,但截至起诉,尚未见到图纸,故高度国际公司存在欺诈;同时,***是消费者、高度国际公司属于经营者,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身份要求。高度国际公司表示,根据协议,***会委托高度国际公司施工,故设计费进行了大幅优惠,从30000元降至10000元,协议对此有约定,设计师也进行了告知,不存在任何隐瞒,也未捏造事实,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收据,微信截屏照片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本案属于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法律关系,高度国际公司作为承包人接受委托,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工作并交付相应成果,***作为发包人支付相应价款。***现已支付协议所约定的设计费10000元。双方在设计协议中约定,主创设计师应提供以下图纸:(1)平面图(2)天花图(3)水电位图(4)主要立面图(5)主要节点图(6)拆改图等整套施工图纸(7)主要空间室内效果图:别墅5张,公寓3张。特殊空间由主案设计师提出申请,增加效果图张数。协议第八条第1款约定,图纸所有权归乙方,如在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前甲方需要拿走设计方案,需另签设计协议。但该约定不明,无法显示***应另支付设计费用。协议第七条第三款与第八条第一款彼此之间存在冲突,双方缔约时均存在过错。考虑到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实高度国际公司已完成了部分设计并出具了效果图,但高度国际公司并未向***提供整套施工图纸及效果图,该情况下,高度国际公司曾付出劳动完成了部分设计工作,但没有全部履行合同义务,现***要求返还全部设计费,本院酌定高度国际公司部分返还设计费。
针对高度国际公司是否存在欺诈,是否应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进行三倍赔偿一节。双方已经签订设计协议,但双方对部分条款的理解存在分歧,现有情况下,无法认定高度国际公司的行为属于欺诈,故不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进行三倍赔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高度国际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设计费八千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四百元,由原告***负担二百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高度国际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二百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