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629民初643号
原告:黄骅市某某墙体维修服务中心,经营场所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
经营者:***。
被告:北京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原告黄骅市某某墙体维修服务中心诉被告北京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9日立案。原告黄骅市某某墙体维修服务中心于202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骅市某某墙体维修服务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6元,由原告黄骅市某某墙体维修服务中心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