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湘1227执982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吉特公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新晃侗族自治县通达路26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新晃侗族自治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新晃侗族自治县解放西路4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2023)湘1227民初719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湖南吉特公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晃侗族自治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建筑合同工程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湖南吉特公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湘1227执98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