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吉特公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

湖南吉特公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622执1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吉特公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7MA4LWUUE58,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新晃县通达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多,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3年1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 码522221196310290415,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湖南吉特公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黔0622民初2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受理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1、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和委托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等进行查询走访,除在银行有零星存款[已被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20)黔0602执保329号案件于2020年9月14日优先冻结,冻结金额10万元,本案进行了轮候冻结],未发现被执行人在证券、网银、工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机构有足以执行的财产登记信息。 2、被执行人***在太平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中心支公司投保,保单号001823735874008截止2021年6月24日的保单现金价值为1214.97元,已被本院强制退保,执行到位案件1214.97元发放申请执行人。 3、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予以失信惩戒。 本院已将上述情况通过面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扣除执行到位的1214.97元,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宋 楷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吴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