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227民初284号
原告:湖南吉特公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新晃县通达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7MA4LWUUE58。
法定代表人:**多,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核工业长沙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2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183841370H。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吉特公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核工业长沙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原告湖南吉特公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吉特公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吉特公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2784元,由原告湖南吉特公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如
代理书记员 李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