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吉特公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与新晃侗族自治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1227民初443号
原告:湖南吉特公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新晃侗族自治县通达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7MA4LWUUE58。
法定代表人:**多。
被告:新晃侗族自治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新晃侗族自治县解放西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7189281183T。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1年4月21日出生,侗族,居民,住湖南省怀化市新晃侗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43122719********。
原告湖南吉特公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晃侗族自治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湖南吉特公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吉特公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