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1227民初444号
原告:湖南吉特公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新晃县通达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7MA4LWUUE58。
法定代表人:**多。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新晃侗族自治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新晃县晃州镇解放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7189281183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湖南吉特公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晃侗族自治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湖南吉特公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后,未在2023年4月20日之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吉特公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