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422民初932号
原告:耒阳市西湖吊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耒阳市灶市街道办事处天桥西湖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弘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中路三段36号喜迎门商业广场6/8栋1907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耒阳市西湖吊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弘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2022年5月24日,原告耒阳市西湖吊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耒阳市西湖吊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耒阳市西湖吊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罗 喜
书 记 员 王 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