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16民初8785号
原告:武汉市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人从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市某某公路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武汉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原告武汉市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某某公路客运有限公司、第三人武汉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9日立案,原告武汉市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市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