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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城品档案服务有限公司、吉林省阳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吉0191民初562号 原告:长春城品档案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青旅宽城一号7号楼4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吉林省阳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卫星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长春城品档案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品公司)与被告吉林省阳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后,原告长春市成品档案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春市成品档案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春市成品档案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长春市成品档案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