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422民初172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华盛农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德阳昊华清平磷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向平,该公司董事长。
陕西华盛农资有限公司与德阳昊华清平磷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作出(2018)陕0422民初172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德阳昊华清平磷矿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万元。陕西华盛农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德阳昊华清平磷矿有限公司130万元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