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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华盛农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富县鑫盛苹果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422执3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华盛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三原县大程镇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富县鑫盛苹果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富县吉子现乡吉子现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社理事长。 申请执行人陕西华盛农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富县鑫盛苹果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4月4日作出的(2019)陕0422执397号民事案件生效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富县鑫盛苹果专业合作社逾期未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华盛农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中查明:1、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富县鑫盛苹果专业合作社以公告形式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司法公开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三原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富县鑫盛苹果专业社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中仅有零星余额,本院对其银行账户已采取冻结措施。 3、本院通过线下传统查控的方式,已查封被执行人富县鑫盛苹果专业合作社(涉***)名下位于宣化路A3号楼1**3楼1号房产一套(房屋产权证号为30F024823**),其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4、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进行限制高消费,同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5、上述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富县鑫盛苹果专业合作社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陕西华盛农资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以后,对本院认定的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陕0422执39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枫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