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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某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芜湖天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皖0203民初2444号 原告:安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经济开发区科创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149653018K(1-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天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弋江区**山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395935280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安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天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20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双方当事人申请调解的期间在审限内予以扣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6年6月,被告向原告采购制冷设备,原被告签订三份设备采购合同,约定了设备名称、付款方式、交货时间、权利义务等。合同总价款429万元,被告收货后仅仅支付了货款418.8万元,尚欠10.2万元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拖欠原告的货款10.2万元及违约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35%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给付之日止)、实现债权费用1.5万元。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及陈述事实和理由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设备采购合同3份、采购单3份复印件,证明原、被告之间的买卖事实,合同对违约责任有明确约定;2、送货清单一组复印件,证明被告接收原告货物设备的事实;3、催讨货款邮件复印件,证明原告催讨货款的事实;4、委托代理合同复印件,证明原告为实现债权的费用;5、原被告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 被告在庭审中辩称:对欠付原告货款的事实认可,欠付金额10.2万元认可,对原告诉请要求违约金,其计算标准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进行核算;对原告第二项诉请的费用的真实性不认可,原告仅仅提供了代理合同,被告不愿意承担该费用;对原告第三项诉请请法院依据法律和事实依法判决。 被告针对其抗辩及陈述事实和理由未提交证据。 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1质证意见为设备采购合同、采购单真实性认可;证据2、3质证意见为真实性无异议;证据4质证意见为代理合同未明确约定代理费用涉及的一审、二审的诉讼各阶段,且收费明显过高,委托代理合同的签订者双方是本案利益关系人,对合同本身及收费的真实性不认可;证据5质证意见为被告在2020.1月份曾发生工商信息变更,法定代表人由***更为**。 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对当事人所举证据认证如下:对原告所举证据1、2、3、4、5,本院经审查结合本案案情对其真实性予以综合认定。 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及当事人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2016年6月,被告向原告采购制冷设备,原被告签订三份设备采购合同,约定了设备名称、付款方式、交货时间、权利义务等。合同总价款429万元,被告收货后仅仅支付了货款418.8万元,尚欠10.2万元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成讼。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拖欠原告的货款10.2万元及违约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35%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给付之日止)、实现债权费用1.5万元的诉讼请求,有其提交的设备采购合同3份、采购单3份、送货清单一组、催讨货款邮件、委托代理合同、原被告营业执照等证据予以佐证证实,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债权债务关系清楚,故对原告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凡与上述认定不符之处,皆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而未获采信。综上,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芜湖天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货款10.2万元及利息(该利息计算方法为以本金10.2万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从2020年6月9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实现债权费用1.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20元,保全费1120元,合计244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主要适用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