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苏0904民初3878号
原告:华朗天辰(江苏)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东台镇范公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施某,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华朗天辰(江苏)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5月25日立案,2026年6月12日原告华朗天辰(江苏)新能源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华朗天辰(江苏)新能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8元,减半收取1504元,由原告华朗天辰(江苏)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