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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2民初7858号 原告:***,男,198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 被告:***,女,198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被告:***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旧晋祠路长风停车场北民盛物贸城前排3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MAOGUX283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文化大道111号通达广场21楼2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77739097A。 法定代表人:刘自信,总经理。 被告:****(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聚兴道7号1号楼541-1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052053542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速 录 员 郭 丽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