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2民初7854号
原告:***,男,198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
被告:***,女,198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被告:***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旧晋祠路长风停车场北民盛物贸城前排3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MAOGUX283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文化大道111号通达广场21楼2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77739097A。
法定代表人:刘自信,总经理。
被告:****(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聚兴道7号1号楼541-1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052053542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2022年7月27日,***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速 录 员 郭 丽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